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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鉴调一体加“诉”度多元解纷减诉累

日期:2024-05-30     浏览: 次   编辑:admin

  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文书鉴定在刑事案件的量刑和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中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日,宝坻法院立案庭司法技术部门就收到一个鉴定事项为文书鉴定的案件,签收案件后,承办人立即重点审查了审判部门移送的手续及证据材料,确保其全面、真实,符合受理条件。

  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三被告出售柴油,原告将柴油送达被告指定的地点后,被告在收据上签名确认。现原告提出申请,以本案中原告提交的8张收据为参考样本,对2张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上被告的笔迹是否为其本人书写进行鉴定。

  司法技术工作人员确认收案后,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通过天津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诉中鉴定通知书,通知各方前往本院司法技术室选取专业机构。主办人及协办人完全按照规定程序采取计算机随机法摇号法选出鉴定机构,并当庭通过天津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进行了线上委托。

  考虑到鉴定机构针对笔迹鉴定工作的收费是有明确要求的,该案两张收据共涉及一万多元,鉴定费用可能就需要六千余元,双方都有承担鉴定费用的风险,故主办人及协办人突破传统司法技术工作模式,探索“鉴调一体”新模式,将文书鉴定和案件调解工作同步进行。

  最终被告通过详细回忆,最终确认涉案两份收据上的签字为其本人签字,该案以申请人自愿撤回鉴定申请结案,这样既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也有效提升了纠纷化解效率,双方当事人均满意而归,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下一步,司法技术工作人员将树牢大局意识,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破除机械选取鉴定机构的壁垒,主动适用评估鉴定杠杆助推审判执行工作向好发展,积极融入我院“大调解”格局,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条 委托鉴定评估的事项应当是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司法技术部门主办人应当自签收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司法技术部门主办人收案后,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者鉴定人。

  第二十五条 采取随机选择方式选择专业机构或者鉴定人,应当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二)宣布委托鉴定评估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申请回避理由成立的,应当将该机构或者鉴定人从候选名册、平台中排除;

  第二十六条 随机选择中,采用计算机随机法选择的,除适用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二)选择前,承办人应当向当事人介绍随机软件的原理、操作过程等基本情况,并进行操作演示;

  (三)承办人从计算机预先录入的名册或者市司法局电子名册中选择所有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或者鉴定人名单;

  第五十六条 鉴定评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对外委托,办理结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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